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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7/1/4 8:41:05 訪問次數:5363 來源:重慶水務信息網 作者:
各區縣(自治縣)、萬盛經開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加強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及監督管理是水資源及水環境保護的重要手段,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同時也是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重要職責。排污口設置審批納入市政府對區縣政府實績考核。為進一步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規范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和監督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據
一是法律層面。《水法》第三十四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二十二條規定,排污口設置審批是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二是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層面。《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2004年水利部22號令)對排污口設置申請、審批及監督管理做了具體規定;《取水許可管理辦法》(2008年水利部34號令)、《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重慶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辦法》(2003年渝府令第159號)均對排污口設置審批作明確規定。
三是規范性文件層面。《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將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審批和監督管理納入歷年對省級政府考核內容;《入河排污口管理技術導則》(SL 532-2011)從技術操作層面細化了實施辦法;《市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排污口設置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5〕36號)、《市政府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5〕69號)均對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審批及監督管理做了具體要求。
二、具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強宣傳教育,利用“世界水日”、“中國水周”等節日,組織開展專題宣傳活動,深入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普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其履行法定義務。
二是積極協調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加強工作協調,充分利用市政府要求全面開展網上行政審批的有利時機,理順與區縣環保局的工作關系。
三是全面清理行政區域內的入河排污口,并按照《關于開展入河排污口信息年報統計工作的通知》(渝水辦資源〔2015〕3號)要求做好登記統計工作。
四是對2013年來新建、改建或者擴大的入河排污口,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按要求補辦審批手續。
五是從2016年起,凡是新建、改建或者擴大的入河排污口,必須按規定和要求,嚴格行政審批。
六是加強排污口入河污染物水質監測和日常監督管理。
重慶市水利局辦公室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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